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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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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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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依据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法条内容:

  第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

  权限划分说明: 市局可进行全市检察,各区采取属地原则开展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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