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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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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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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体育局和各区县体育局。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部分

 

(一)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违反《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健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全民健身场所不符合条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警告。

(二)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违反《健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未达到标准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至5000元罚款”、“5000元至2万元罚款”、“2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其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从事业务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的裁量幅度为3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元至500元罚款”、“500元至800元罚款”、“800元至10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对活动场所管理者的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至5000元罚款”、“5000元至8000元罚款”、“8000元至1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体育竞赛部分

 

(一)违反《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竞赛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主办者举办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等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和其他需要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体育服务标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竞赛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至1万元罚款”、“1万元至2万元罚款”、“2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体育竞赛举办者违反本《竞赛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竞赛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至1万元罚款”、“1万元至2万元罚款”、“2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体育竞赛主办者违反本《竞赛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竞赛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至1万元罚款”、“1万元至2万元罚款”、“2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体育竞赛主办者违反本《竞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竞赛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至1万元罚款”、“1万元至2万元罚款”、“2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体育竞赛主办者违反本《竞赛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竞赛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竞赛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1万元罚款”、“1万元至2万元罚款”、“2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体育竞赛主办者违反本《竞赛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或者体育竞赛所需器材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竞赛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至1万元罚款”、“1万元至2万元罚款”、“2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部分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至3000元”、“30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1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2倍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3倍罚款”、“违法所得34倍罚款”、“违法所得4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出租文化体育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至3000元”、“30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1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2倍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3倍罚款”、“违法所得34倍罚款”、“违法所得4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一)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至6000元”、“6000元至8000元”、“8000元至1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2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至8000元”、“8000元至1万元”、“1万元至2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至1万元”、“1万元至2万元”、“2万元至3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至1万元”、“1万元至2万元”、“2万元至3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2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至8000元”、“8000元至1万元”、“1万元至2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节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部分

 

(一)违反《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至10万元,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万元至5万元”、“5万元至8万元”、“8万元至10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2倍至5倍,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3倍罚款”、“违法所得34倍罚款”、“违法所得4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反《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至10万元,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万元至5万元”、“5万元至8万元”、“8万元至10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并处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2倍至5倍,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3倍罚款”、“违法所得34倍罚款”、“违法所得4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节  体育彩票管理部分

 

(一)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8000元”、“8000元至1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8000元”、“8000元至1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8000元”、“8000元至1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8000元”、“8000元至1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8000元”、“8000元至1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节反兴奋剂部分

 

(一)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三)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第三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1611日起实施。原有的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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